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作出決定,授權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全國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
      根據授權,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進一步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訴訟程序。
      “對這些輕微刑事案件實行‘速裁’,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體現了實體公正又彰顯了程序公正,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提高了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根據決定,試點地區定為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杭州、福州、廈門、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西安等18個地區。
      決定對試點提出了要求:試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
      根據決定,試點辦法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試點期限為兩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
      決定還要求,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試點進行中,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過去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授權國務院進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試點,但是授權“兩高”開展試點還是第一次。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授權表明司法改革必須依法進行,在立法機關授權的範圍內進行,體現了尊重法治的精神。  (原標題:全國18個城市將試點輕微刑事案件“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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