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的吳運強怎麼也沒想到,自己涉嫌的非法倒賣土地案結束後,他不僅沒能要回被扣的車和錢,反而再一次被自己老家、河南固始縣的公安機關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罪名拘捕。
  吳運強所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存在諸多程序問題(詳見本報2014年1月27日報道《縣政法委文件建議維持有罪判決》)。固始縣的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時向吳運強索賄20萬元用於買房,並將吳運強的車扣押後直接改裝成了警車使用,吳運強所繳納的200萬元保釋金被打入了個人賬戶。在該案二審判決前,固始縣政法委還曾發文建議法院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2013年12月23日,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此後吳運強開始不斷討要自己的錢和車,並先後向縣市兩級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的申請。
  然而5月6日,吳運強再次因涉及非法買賣土地罪被固始縣公安刑拘。固始縣公安局在一份說明中稱,這是因為“證據發生了變化”。但辯護律師表示,案卷中所有的新證據都是5月6日及以後取得的,即使有新的變化,檢察院也應該先撤銷不予起訴決定書,將案件退回偵查才符合程序。
  被警方“騙走”?
  吳運強告訴自己的辯護律師張維玉,5月6日,他是被固始警方“騙去”派出所的。
  據張維玉律師轉述,5月6日上午,吳運強正準備開車離開自己家所在的廣東珠海“名街花園”小區,遇到了來敲車門的兩名警察。
  “吳運強說,警方先說他們是從固始來的,然後就說吳運強你之前不是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嗎?縣市領導現在都非常重視這個事情,要跟你談談。”張維玉說。
  隨後,吳運強就跟著兩名警察一起到了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派出所。可到了後,吳運強沒有看到領導的蹤影。兩名來訪的警察只是不斷說,領導在路上,局裡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情,讓吳運強等一等。中午,吳運強還在派出所吃了份快餐。
  吳運強沒想到的是,漫長的等待後,兩名警察告訴他:開會的結果不太好,局裡已經決定將他刑拘。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警方的一份材料中看到的描述里則並未提及國家賠償。在這份材料中,警方稱,他們是5日決定去珠海找吳運強談話的,6日,找到吳運強時他“非常配合”,主動與兩名辦案警察前往當地的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派出所,並與民警在一樓的一間辦公室談話。
  材料稱,當天15時許,辦案民警將談話內容彙報後,固始縣公安局決定對吳運強刑拘,而刑拘證也是通過傳真傳到珠海的。這份材料並未寫明談話內容。
  一切顯得十分突然。吳運強這次被刑拘,仍然是因為“涉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然而固始縣人民檢察院早在2013年12月23日已對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此前記者採訪該縣檢察院時,對方曾表示,不予起訴就是說這個案子已經結束了。
  據瞭解,2014年6月15日,固始警方已經再一次將該案移交給了固始縣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並出具了起訴意見書,吳運強的罪名仍然是“涉及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吳運強的辯護律師張維玉告訴記者,吳運強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一案的不予起訴決定書至今仍然沒有撤銷,按照一事不兩訴的原則,公安和檢察院的行為顯然存在程序問題。
  張維玉律師表示,在“同一事實、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即便真的有新證據出現,也應由檢察院先撤銷不予起訴決定書,才能重啟該案,“無論如何也不應該由公安部門重啟偵查”。
  “新證據”均在當事人被抓當天及之後取得
  除去程序上的問題,該案重啟的理由也讓人質疑。
  吳運強的辯護律師張維玉告訴記者,在固始縣公安局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中,公安稱“現因證據發生變化,固始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吳運強重新啟動偵查程序,並於5月6日以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犯罪嫌疑人吳運強刑事拘留”。
  “證據發生變化”是該案得以“重啟”的理由,但在吳運強的案卷中,公安從始至終沒有指出證據究竟如何“發生變化”。
  張維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謂新證據,除去一份對涉案土地現狀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這些口供除去兩份是在吳運強被抓當天做的外,其餘均是在吳運強被刑拘以後才獲得的,“其實就是把之前的證人重新找過來問了一遍,目前沒有看到什麼新的事實”。
  據律師介紹,整個案卷中都沒有介紹,警方到底是獲得了什麼新證據或什麼重要口供才導致該案的重啟。
  對比可以發現,該案兩份起訴意見書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個別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實沒有任何變化。
  在這份新的起訴意見書中,警方也並未特別指出新證據,只是與前一份起訴意見書一樣寫道:“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言、書證,移送案件單位移送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吳運強供訴”。
  即便被告人的供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疑問仍然存在:此前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吳運強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關於處理土地的事實是一直存在的。
  吳運強案起源於2003年的一次招商。彼時的吳運強作為“創業明星”被引進回家鄉,與固始縣人民政府簽訂了轉讓合同,以約4.16萬元/畝的價格取得了約60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用於投資建設幼兒園。
  此後,由於配套政策沒跟上加之經營不善,吳運強的幼兒園連年虧損。為了彌補損失,吳運強將自己獲得的土地分為數塊,當作股份分別作價轉讓給他人,或用於合作開發,或用於抵押工程款。這就是事後被檢察機關認定的“倒賣土地使用權”。
  但按照當初的合同,吳運強的公司“根據其實際需要在保證滿足幼兒園及配套所需的情況下,其建設用地及建築物可做其他用途”。
  買賣還是入股,這是案件的爭議點之一。在固始縣政法委建議判吳運強有罪的文件中,當地政法委就認為,雖然吳運強簽署的是入股協議,實質上卻是買賣合同。
  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了吳運強犯有非法轉讓、買賣土地罪。吳運強不服提起上訴。信陽中院在審理該案時因為案情複雜曾專門請示了河南省高院。
  河南省高院在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後給了信陽市中院回覆:“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權發生實質變更屬於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不足;吳運強的行為有相關合同約定,故不宜認定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
  最終,信陽中院裁定此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則在2013年12月23日對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目前看,這些口供無法構成新的事實,不能理解固始縣為何重啟該案”,張維玉曾向固始縣檢察院遞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但至今未獲回應。
  7月4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固始縣公安局採訪,在講明來意後,固始縣公安局宣傳科科長陳明華只是不斷表示自己不瞭解此事。記者隨後留下了聯繫方式,希望獲得回應,但截至發稿前,固始縣公安局並未聯繫記者。
  逮捕後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
  吳運強是在看守所才拿到信陽中院對他的不予賠償決定書的。
  本報此前曾披露,在吳運強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案的查辦過程中,公安局曾將吳運強的車直接從珠海開回了河南,併在案件尚未判決時就改裝成了警車使用。
  此外,吳運強為了取保候審,曾兩次交納了200萬元的取保候審金。但10個月後,他拿到的卻是一張由當地紀委出具的《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200萬元也變成了“違紀款(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所得)”。
  在去年12月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書後,吳運強就一直試圖要回自己的財物。
  吳運強通過律師轉述稱,最初的賠償進展還比較順利,固始縣紀委、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人曾和吳運強開過兩次溝通會,討論退車和退錢的問題。
  法院告訴吳運強,因為公安移送的案卷中並沒有關於車和200萬元的材料,所以這部分應該直接去找公安局。
  吳運強稱,有當地公安系統的人找到他,讓他寫一個詳細的退還申請,並表示因為車已經被改裝,公安局正在討論是直接退車還是退錢的問題,200萬元也會退給他。其間,當地還曾向吳運強表示,希望他不要在兩會期間去北京上訪。
  在今年2月底,吳運強正式向固始縣公安局遞交了《退還非法扣押財物申請書》,並向固始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在《退還非法扣押財物申請書》中,吳運強要求固始縣公安局為其恢複名譽,同時退還被扣押的價值60萬元的車輛以及繳納的保證金200萬元。吳運強稱,他拿著這張申請書在固始縣公安局轉了一圈,才終於找到法制科的主任在上面簽了字,算作送達。
  《國家賠償申請書》有9項內容,包括被非法拘留34天的賠償金、被查封的房產產生的損失、200萬元取保候審金產生的利息等共計約500萬元。2014年2月24日,固始縣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吳運強的國家賠償申請。
  之後事情就沒了進展:申請書並無下文,國家賠償也一直沒有消息。兩會期間,吳運強還是去了北京上訪,但回來之後也並無下文。到4月底,固始縣法院行政庭有人建議他去信陽市中院再遞交申請,固始縣公安也表示,他們解決不了此事。
  按照《國家賠償法》,法院應該在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5月初,在超期仍未獲得回應的情況下,吳運強選擇了去信陽市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向河南省公安廳寄出了退還財物的申請。
  就在這次國家賠償申請遞出後沒有幾天,吳運強被刑拘,隨後被批捕。
  在吳運強被批捕三天后,信陽中院受理了他的國家賠償申請,並於13天后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
  信陽中院顯然也註意到了吳運強案偵查程序的再次啟動,這也是他們作出駁回國家賠償申請的依據。在這份決定書中,信陽市中院寫道,“本案審理過程中,吳運強以同一事實,同一罪名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刑事訴訟程序未終結,吳運強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規定的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規定即“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不起訴決定尚未撤銷,案件究竟為何能夠重啟?
  固始縣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人員記者,該案的承辦人外出辦案,而且公訴科也不對外,採訪需要經過協調。記者先後找到了固始縣檢察院辦公室和宣傳科,碰到的所有人都知道吳運強案,但都表示不方便接待。固始縣檢察院宣傳科人士告訴記者,他們需要上級宣傳部門同意才能協調採訪。  (原標題:申請國家賠償後再遭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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